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63.5.21.交路字第0四四七0號函
要旨
關於汽車駕駛人持有某種車輛駕駛執照而駕駛他種車輛之 行為,應按其具體情節分別予以處罰
主旨
汽車駕駛人持有某種車輛駕駛執照而駕駛他種車輛之行為,如僅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者,僅處罰其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如同時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者,應分別處罰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交通部63.5.21.交路字第0四四七0號函)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汽車駕駛人持有某種車輛駕駛執照而駕駛他種車輛之 行為,應按其具體情節分別予以處罰
汽車駕駛人持有某種車輛駕駛執照而駕駛他種車輛之行為,如僅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者,僅處罰其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如同時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者,應分別處罰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交通部63.5.21.交路字第0四四七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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