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省警務處63.4.28.警交字第五0二0五號函
要旨
對於持普通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從事職業駕駛工作,依法 應取締
主旨
查持普通駕駛執照,以駕駛為職業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五款之規定,依法應予取締,以維交通安全。(臺灣省警務處63.4.28.警交字第五0二0五號函)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對於持普通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從事職業駕駛工作,依法 應取締
查持普通駕駛執照,以駕駛為職業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五款之規定,依法應予取締,以維交通安全。(臺灣省警務處63.4.28.警交字第五0二0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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