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省警務處61.8.21.警刑字第一0一五一0號函
要旨
釋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現行第六十一條 )第二項肇事致傷之標準一案
主旨
經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項所定之「傷」,前准司法行政部六十年九月三十日臺(六十)函刑(三)第八二二七號函復,經函准交通部本年九月十六日交參(六十)字第一一二七五號函略開:「條例第五十六條(現行第六十一條)第二項所定之『傷』,經本部提道路交通管理法院修訂小組會議,認為立法原意,係指兼含重傷及輕微(普通)傷害在內。」(臺灣省警務處 61.8.
21.警刑字第一0一五一0號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