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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61.3.24.臺內警字第四六一七三五號函

會議日期 61 年 03 月 24 日

要旨

肇事人利用肇事車輛急求傷者自不能構成逃逸之責

主旨

關於汽車肇事傷亡,其輕重程度認定之標準,先後經本部以(五九)臺內警察第三六五六五六號令,司法行政部五九臺會刑三字第二七六六號令及道路交通安全督導會報呈奉行政院核備准予試辦之「汽車重大交通事故標準」均有釋示,可比照適用,勿庸另行解釋。至肇事人利用肇事車輛急求傷者赴醫,自不能構成逃逸之責。(內政部61.3.24.臺內警字第四六一七三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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