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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省財政廳59.9.5. 財稅三第七八二三四號函

會議日期 59 年 09 月 05 日

要旨

進口之汽車底盤無照行駛應視同車輛補徵本稅及罰鍰

主旨

二、案經飭據稅務處簽准交通處第一科本年八月十二日箋復:「查汽車底盤進口後行駛公路自應視作汽車之一種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廿二條第五款規定應領有臨時牌照方准行駛否則自可按章處罰。」

三、本案查獲之車輛,參照交通處第一科箋示意見自應視作汽車之一種,其在未照章納稅前擅自無照行使公路既係事實,自應依照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責令補稅並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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