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省警務處57.10.7.警交字第一0一六九二號函
要旨
在道路上樹立綵坊等申請許可疑義案
主旨
關於興建房使用道路之許可,本處業以(五七)、九十九警交字第七六八九九號令核復該局在案(見警務通報五十七年秋字第廿七期),至樹立綵妨之申請許可,應依「廣告物管理辦法」(刊登省府公報五十六年春字路第七十二期)之規定辦理,迎神賽會應向縣市警察局派出(出駐)所申請核准後方得舉行,在道路上擺設筵席者,亦應事先向管轄之警察分局申請許可,但得授權當地派出(分駐)所核准並登記備查。(臺灣省警務處57.10.7.警交字第一0一六九二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