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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56.12.5.交路字第一四三00號函

會議日期 56 年 12 月 05 日

要旨

汽車行駛中因煞車致車內旅客受傷責任誰屬

主旨

查汽車之行車速率、間隔、距離及在遇到交岔道、彎道及路旁行人等情況時,均應減低速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業於「汽車裝載行駛實施細則」第四條中定有明文,除遇有行人「在公路或街道行走,聞汽車喇叭並不避讓或左右奔跑不足不定」,「突然攔阻行車或於兩側奔跑」,「汽車已鳴喇叭或表示號誌駛過交叉路而突然橫過」及「其仍意圖藉機自殺」之意外情事,須採取緊急煞車之措施,以資內避外,在一般正常行駛情況下,當無採取緊急煞車之必要,自無因緊急煞車而致車內旅客受傷之情事發生。

汽車駕駛人在行駛途中,因閃避行人使用煞車而致旅客受傷,不能依照一般汽車肇事案件責令汽車駕駛人負全部責任,應以遭逢前述之意外情事為限,否則駕駛人仍應負肇事之責。(交通部56.12.5.交路字第一四三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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