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省政府警務處警刑(司)字第八七二一六號函
要旨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不服裁決提出訴願處理疑問乙案
主旨
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五條(現八十七條)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十四條(現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之翌日起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如不服法院之裁定,得為抗告,但不得再抗告,此項適用特別規定之程序,自不得循適當訴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曾經行政法院六十年裁字第二五二號裁定有案。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被處分人,不服裁決,誤向貴局提起訴願者,應敘明函復知被處分人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附記欄二、規定,於收受裁決書之翌日起十日內以司法狀紙提交原裁決單位轉送管轄地方法院辦理,無需另作決定,以資便民。(臺灣省政府警務處警刑(司)字第八七二一六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