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鼓勵參與政府採購之廠商重視企業社會責任(CSR),機關辦理評選時請將CSR指標納入評分項目
要旨
鼓勵參與政府採購之廠商重視企業社會責任(CSR),機關辦理評選時請將CSR指標納入評分項目
內容
主旨:為鼓勵參與政府採購之廠商重視企業社會責任(CSR),提升企業加薪意願,使廠商員工薪資最低達3萬元,以帶動薪資水準之提升,機關辦理評選時請將CSR指標納入評分項目,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審計部113年5月8日台審部五字第1130016848號函(詳附件)辦理。二、審計部審核通知,各機關以評選(審)辦理之採購,將廠商為員工加薪或提供合理薪資等,納入政府採購案評選(審)項目之執行情形仍有需提升;為落實行政院以政策工具鼓勵企業加薪之目標,機關辦理評選(審)時,請將企業社會責任指標(包含廠商為員工加薪或提供合理薪資,簡稱CSR指標)納入評分項目,以引導參與政府採購之廠商重視其企業社會責任(CSR),提升企業加薪意願,使廠商員工薪資最低達3萬元。三、本會已研訂「採購評選委員會(評審小組)評選(審)委員評分表(評選項目含廠商企業社會責任【CSR】指標)」範本,可於本會網站/政府採購/採購手冊及範例/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頁面下載參考運用。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審計部主任委員 陳 金 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