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辦理採購涉及物聯網設備技術規格之訂定,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要旨
機關辦理採購涉及物聯網設備技術規格之訂定,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內容
主旨:機關辦理採購涉及物聯網設備技術規格之訂定,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一、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26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復依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招標文件所定供不特定廠商競標之技術規格,應以達成機關於功能、效益或特性等需求所必須者為限。」機關辦理採購,應依個案特性及整體需求,妥適訂定技術規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二、查經濟部已制定52項物聯網設備資安國家標準(如附件-物聯網設備資安國家標準制定情形),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涉及物聯網設備者,如前揭國家標準符合功能或效益者,依採購法第26條第1項規定,應從該標準訂定規格。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第6點併請參閱(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