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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召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會議時,請主(會)計單位視議題需要列席並依權責提供意見

會議日期 113 年 05 月 16 日

要旨

機關召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會議時,請主(會)計單位視議題需要列席並依權責提供意見

內容

主旨:為協助各機關妥適辦理採購,於機關召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會議時,請主(會)計單位視議題需要列席並依權責提供意見,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3年4月30日工程企字第11301001741號函(如附影本)辦理。二、為利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妥適辦理採購,建立審查制度,落實源頭管理,提升採購效率及功能,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依政府採購法第11條之1第3項之授權訂定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其第5條第3項規定:「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協助審查及提供諮詢;並得通知機關主(會)計及政風單位列席,依權責協助提供意見」,請各機關主(會)計單位依前開規定配合辦理相關事宜。正本:各一級會計機構、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主計室、核能安全委員會主計室、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主計室副本: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室(含附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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