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完工開放使用作業指引」,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要旨
檢送「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完工開放使用作業指引」,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內容
主旨:檢送「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完工開放使用作業指引」,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明:一、媒體曾披露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案,未驗收即先行使用致生爭議。經檢討釐清公共工程開放使用與驗收程序,於法規面均有完整規定,應係執行面未落實所致。 二、公共工程開放使用,係工程完成後,依工程設置目的供大眾使用,其屬管理機關與使用者之外部關係,且涉及公共安全,應符合目的事業法規規定,並確認具備使用性;至於政府採購之驗收或部分驗收,屬機關與廠商之契約關係,目的係確認廠商履約成果是否與契約約定相符,釐清機關與廠商權利義務。基此,機關辦理公共工程開放使用作業,涉及管理機關與民眾之外部關係及工程主辦機關與廠商間之內部契約關係,應兼顧公共安全及採購目的之達成,爰訂定本指引供各機關參考。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 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含附件)、本會各處室會組(含附件)、本會企劃處(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