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 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要旨
修正「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 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內容
主旨:修正「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二、旨述修正主要為新增逾期違約金計算基準,原計算基準係以各該次通知辦理內容之契約價金總額,如機關某次通知辦理內容施作難度較大、工作量較多或工址較遠,以該次通知內容計算逾期違約金上限,金額不大,實務曾發生廠商選擇支付違約金而未履行該通知項目。為避免前開情形,新增以累計各次通知辦理內容之契約價金總額為計算基準之選項,由機關於招標時視個案需求擇定。三、其餘條款比照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修正,內容包含:(1)爭議處理小組機制、(2)物價指數條款、(3)降低逾期違約金總額上限與進度管理配套措施、(4)品管人員、工地主任等人員資格回歸法令,及(5)雇主意外責任保險承保範圍等。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社團法人台灣營造工程協會、社團法人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本會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