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辦理社會福利採購案件,採評選(評審)方式辦理者,請將薪資回捐或薪資未全額給付情形列為評選項目,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要旨
機關辦理社會福利採購案件,採評選(評審)方式辦理者,請將薪資回捐或薪資未全額給付情形列為評選項目,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內容
主旨:機關辦理社會福利採購案件,採評選(評審)方式辦理者,請將薪資回捐或薪資未全額給付情形列為評選項目,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衛生福利部113年3月15日衛部救字第1131360993號函及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下稱社家署)113年3月20日社家企字第1130103669號函辦理(如附件)。二、按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第6款規定:「最有利標之評選項目及子項,得就下列事項擇定之:六、過去履約績效。如履約紀錄、經驗、實績、法令之遵守、使用者評價、如期履約效率、履約成本控制紀錄、勞雇關係或人為災害事故等情形。」第7條:「機關訂定評選項目及子項之配分或權重,應能適當反應該項目或子項之重要性。」三、依上開衛生福利部113年3月15日函檢送該部113年2月29日「研商薪資回捐或薪資未全額給付納入社會福利服務採購評選評分項目會議」修正後紀錄之決議,及社家署113年3月20日函,為避免社福團體發生薪資回捐或薪資未全額給付情形,請本會函知各機關辦理社會福利採購案件,採評選(評審)方式辦理者,請將「廠商5年內是否有員工薪資回捐或薪資未全額給付之不良紀錄(有回捐或薪資未全額給付情形,每次扣1分)」列為評選項目,該項目配分5分。四、至有關薪資回捐或薪資未全額給付情形,業公告於衛生福利部社福人員勞動申訴及溝通平台「違規停止補助名單」專區,併同步連結至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相關連結」項下。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