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營造業經主管機關複評為優良營造業廠商者,依營造業法第51條規定應給予獎勵1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要旨
有關營造業經主管機關複評為優良營造業廠商者,依營造業法第51條規定應給予獎勵1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主旨:有關營造業經主管機關複評為優良營造業廠商者,依營造業法第51條規定應給予獎勵1案,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113年3月1日臺區營銘業字第1130300025號函辦理。二、有關該會各縣市辦事處反映,就旨揭所載事項,目前尚有大部分採購機關於招標文件內未載明獎勵,為庶維其權益,請貴機關於招標文件應載明獎勵。正本:法務部、文化部、外交部、國防部、衛生福利部、勞動部、數位發展部、農業部、環境部、交通部、經濟部、財政部、教育部、國立故宮博物院、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本部警政署、消防署、移民署、國家公園署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署國土計畫組、都市計畫組、建築管理組、住宅發展組、都市更新建設組、都市基礎工程組、下水道建設組、下水道永續營運組、建築工程大隊、城鄉發展分署、北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中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南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下水道工程分署(以上均含附件)、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