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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會112年12月25日「再生粒料運用於公共工程跨部會推動小組」第23次會議結論,有關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規劃使用及編列處理費用之原則,補充詳如說明,請查照。

會議日期 113 年 02 月 29 日

要旨

本會112年12月25日「再生粒料運用於公共工程跨部會推動小組」第23次會議結論,有關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規劃使用及編列處理費用之原則,補充詳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主旨:本會112年12月25日「再生粒料運用於公共工程跨部會推動小組」第23次會議結論,有關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規劃使用及編列處理費用之原則,補充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據本會113年1月8日工程技字第1130200017號函(諒達)附本會112年12月25日召開之「再生粒料運用於公共工程跨部會推動小組」第23次會議紀錄結論續辦。二、依上開會議結論三(二),略以:為達成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下稱AC刨除料)「刨用平衡」之目標,請各工程主管機關及縣市政府負責督促轄內工程,從個案工程設計階段即規劃使用AC刨除料,並可視各案工程產出時程及使用量能協調調度於轄內他工程使用,至於經綜整轄內所有工程需求仍無法完全去化者,亦應編列合理處理費用,不應再僅編列折價要求廠商回購。三、上述有關AC刨除料規劃使用及編列處理費用之原則,係以「刨用平衡」為目標,工程主辦機關應於個案工程設計階段即妥善規劃AC刨除料使用方式,若無法完全去化時,應編列處理費用,相關原則再予補充說明如下:(一)個案工程如有產出AC刨除料時,各工程主辦機關於設計階段,即應依內政部「營建事業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之再生利用用途(包括:瀝青混凝土鋪面原料、級配粒料基層材料、級配粒料底層材料、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方材料),妥為規劃使用AC刨除料,並納入契約落實執行。(二)個案工程為處理本工程產出之AC刨除料,或規劃使用他工程產出之AC刨除料,工程主辦機關於編列工程預算時,應合理編列對應之處理費用,不應再沿用已廢止之「各機關辦理瀝青混凝土資源再利用作業要點」,僅編列折價要求廠商價購。前述處理費用之組成,包括廠商之運輸、堆置、環保、營運管理等成本,並須依AC刨除料之來源(由機關提供或廠商自覓),就其剩餘價值納入考量。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副本:審計部、台灣區瀝青工業同業公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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