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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本會訂定之「估驗請款計價單」格式(如附件1),請依說明二內容配合辦理,請查照。

會議日期 113 年 01 月 19 日

要旨

檢送本會訂定之「估驗請款計價單」格式(如附件1),請依說明二內容配合辦理,請查照。

內容

主旨:檢送本會訂定之「估驗請款計價單」格式(如附件1),請依說明二內容配合辦理,請查照。說明:一、本案緣於審計部電子郵件表示「考量現行工程採購核銷時廠商或業務單位所提估驗計價文件格式不一,影響會計人員內部審核效率」之問題,經本會研析並於112年12月21日邀集相關機關召開會議研商確認後,訂定旨揭表單格式,有利主計審核及資料交換充分利用之目的。二、為達本案之目的,本案後續執行時程及方式如下,請貴機關督促所屬依前開會議結論(如附件2)配合辦理:(一)自113年7月1日起全面統一使用旨揭表單:惟若因估驗計價作業已採用電子化方式者,須配合相關系統修正而未能如期轉換使用之機關(單位),則請評估合理之作業時程及啟動日期後,以正式函文告知本會備查。(二)在建工程可改採新版表單或新舊表單併行方式,舊版表單至遲於115年12月31日後停止使用:對於執行中之在建工程,如使用既有估驗請款計價單格式(以下簡稱舊版表單)辦理估驗計價者,自113年7月1日起採用新版表單,或新版表單與舊版表單併行之方式辦理,舊版表單則至遲於115年12月31日後停止使用。(三)各機關(單位)於上述作業時程前完成相關行政作業並配合辦理:各機關(單位)應用新版表單時,請勿自行調整表單內K1欄位以上之各欄位,若有實際需求需增列欄位時,請於「自行增列欄位區」進行調整,並可依作業需要及編制情形,規劃各核章區之核章欄位。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副本:審計部、本會主任委員室、葉副主任委員室、企劃處、主計室、資訊推動小組、工程管理處(均含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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