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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申請貴機關督促所屬就新設計及發包之公共工程,應個案工程做好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之再利用處理,不應再沿用舊有規定僅編列折價要求廠商價購

會議日期 113 年 01 月 08 日

要旨

重申請貴機關督促所屬就新設計及發包之公共工程,應個案工程做好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之再利用處理,不應再沿用舊有規定僅編列折價要求廠商價購

內容

主旨:重申請貴機關督促所屬就新設計及發包之公共工程,應個案工程做好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之再利用處理,不應再沿用舊有規定僅編列折價要求廠商價購,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據本會113年1月2日工程技字第1120201306號函,檢送本會112年12月25日召開之「再生粒料運用於公共工程跨部會推動小組」第23次會議紀錄結論三(一)辦理。二、行政院96年7月26日已函發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台灣區瀝青工業同業公會,「各機關辦理瀝青混凝土資源再利用作業要點」自即日起停止適用。爰有關「將AC刨除料賸餘價值,以折價項目編列」規定已不存在。另該作業要點停止適用之原因係內政部於96年4月23日已公告將AC刨除料納入該部「營建事業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三、依內政部上開規範,AC刨除料再生利用用途包括:瀝青混凝土鋪面原料、級配粒料基層、底層材料及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方材料,不包含編列折價要求廠商價購。四、本項本會先前一再要求各機關不應再依前述已停止適用之要點辦理,後續如有機關仍再沿用採編列折價要求廠商回購AC刨除料之情形,本會將轉請主辦機關之上級首長,就失職人員嚴厲處分。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副本:審計部(含附件)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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