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財物採購契約範本」、「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節能績效保證專案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範本」、「災後復建工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開口契約範本」、「媒體服務採購契約範本」、「社會福利服務採購契約範本」、「勞動派遣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要旨
修正「財物採購契約範本」、「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節能績效保證專案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範本」、「災後復建工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開口契約範本」、「媒體服務採購契約範本」、「社會福利服務採購契約範本」、「勞動派遣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內容
主旨:修正「財物採購契約範本」、「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節能績效保證專案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範本」、「災後復建工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開口契約範本」、「媒體服務採購契約範本」、「社會福利服務採購契約範本」、「勞動派遣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二、檢送修正內容對照表,並同步公開於本會網站。修正重點係增訂廠商內部揭弊者保護制度。三、另檢附本會訂定「採購機關處理廠商人員揭弊作業流程圖」,請參採。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