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將自本(112)年10月30日起對北馬其頓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適用機關。
要旨
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將自本(112)年10月30日起對北馬其頓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適用機關。
內容
主旨: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將自本(112)年10月30日起對北馬其頓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適用機關。說明:一、依據中華民國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112年10月3日世貿字第1124341049號函辦理。二、各機關適用GPA之採購,自旨揭日期起應一併依GPA對北馬其頓開放。正本: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各國立大專校院、臺灣銀行、中央印製廠、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北榮民總醫院、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花蓮港務分公司、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中央警察大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秘書處、資訊推動小組、企劃處(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