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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建設諮詢小組設置要點」 第一點、第二點、第八點及第四點附件,名稱並修正為「行 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諮詢小組設置要點」,並自即 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會議日期 112 年 08 月 29 日

要旨

修正「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建設諮詢小組設置要點」 第一點、第二點、第八點及第四點附件,名稱並修正為「行 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諮詢小組設置要點」,並自即 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內容

主旨:修正「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建設諮詢小組設置要點」第一點、第二點、第八點及第四點附件,名稱並修正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諮詢小組設置要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檢送修正「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諮詢小組設置要點」第一點、第二點、第八點及第四點附件、修正對照表及修正後設置要點1份,如附件。二、本會107年1月11日訂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建設諮詢小組設置要點」,協助釐清履約階段廠商與機關間契約條款之認知歧異,以解決問題、減少紛爭,進而提升採購效率;又小組所提建議不具強制性,即使廠商與機關無法依該建議取得共識時,仍得依契約約定爭議處理方式辦理,未影響雙方權益。三、有鑑於公共建設之範疇不限於工程採購,亦包括財物及勞務採購案,為利各界參考運用,爰將本會公共建設諮詢小組修正為政府採購諮詢小組,並配合修正旨揭要點;另一併明定本諮詢小組開會時,得邀請與諮詢事項有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列席,俾利諮詢案件協處。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中華民國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社團法人台灣營造工程協會、臺灣區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同業公會、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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