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辦理大型或複雜之工程採購,得採最有利標並搭配發給獎勵金,以鼓勵廠商參與投標,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要旨
機關辦理大型或複雜之工程採購,得採最有利標並搭配發給獎勵金,以鼓勵廠商參與投標,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內容
主旨:機關辦理大型或複雜之工程採購,得採最有利標並搭配發給獎勵金,以鼓勵廠商參與投標,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以112年7月17日臺區營靖業字第1120700077號函提出相關建議(如附件)。二、查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涉及廠商於投標時須提出設計圖或服務建議書者,應於招標文件載明機關對其他得獎圖說之使用條件及其範圍或權限,並得於招標文件規定經評選達一定分數或名次之未獲選廠商,發給一定金額之獎勵金。」,其立法意旨係為給予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條件之未獲選廠商獎勵金,以鼓勵廠商參與投標。復查統包實施辦法第10條規定:「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並規定廠商於投標時提出設計圖者,得就審查達一定分數或名次之未得標廠商,依招標文件之規定,發給獎勵金。」亦有相同立法意旨。三、又發給投標廠商獎勵金非限制廠商權利,尚非屬應有法規明定始得辦理事項。爰此,機關辦理大型或複雜之工程採購,得參考上開規定之精神,採最有利標,並於招標文件規定經評選達一定分數或名次之未獲選廠商,發給一定金額之獎勵金,以鼓勵廠商參與投標。四、本會訂定「投標須知範本」第58點已列有相關獎勵金之選項,供各機關勾選運用,併請參閱(上開範本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