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勞務採購契約範本」、「財物採購契約範本」、「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社會福利採購契約範本」及「媒體服務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要旨
修正「勞務採購契約範本」、「財物採購契約範本」、「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社會福利採購契約範本」及「媒體服務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內容
主旨:修正「勞務採購契約範本」、「財物採購契約範本」、「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社會福利採購契約範本」及「媒體服務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二、本次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修正重點:參與關鍵基礎設施人員應配合機關要求辦理適任性查核。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中華民國電腦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保全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清潔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本會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澤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