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要旨
修正「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內容
主旨:修正「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二、旨述修正主要包括廠商之設計包括編製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規之安全衛生圖說及規範、營造工程物價指數基期更換之處理、雇主意外責任保險承保範圍、逾期違約金上限、參與關鍵基礎設施人員應配合機關要求辦理適任性查核等,並參照「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編排方式及內容進行修正。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台灣美國商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歐洲在臺商務協會、台北韓國貿易館、法國工商會、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