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參與關鍵基礎設施之廠商履約人員應配合機關要求辦理適任性查核之內容
要旨
修正「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參與關鍵基礎設施之廠商履約人員應配合機關要求辦理適任性查核之內容
內容
主旨:修正「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二、本次修正參與關鍵基礎設施之廠商履約人員應配合機關要求辦理適任性查核,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各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各建築師公會、各技師公會、台北市美國商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歐洲在臺商務協會、台北韓國貿易館、法國工商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