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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辦理不適用我國締結條約或協定之平面印刷用版材採購,請優先向我國內廠商採購國產品,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會議日期 112 年 06 月 15 日

要旨

機關辦理不適用我國締結條約或協定之平面印刷用版材採購,請優先向我國內廠商採購國產品,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內容

主旨:機關辦理不適用我國締結條約或協定之平面印刷用版材採購,請優先向我國內廠商採購國產品,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經濟部工業局112年5月22日工化字第11200444740號函辦理(如附件)。二、依經濟部工業局上開函說明,目前國產平面印刷用版材市占率約2成,其餘主要自中國大陸進口為大宗,近年來受全球景氣及市場需求影響,國內市占率節節下滑;基於地緣政治,強化產業供應鏈韌性,促進國內經濟發展,增加就業機會及稅收,爰鼓勵機關採購版材時優先採購國產品,說明如下:(一)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應依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規定辦理。」我國已簽署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及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機關辦理適用上開協定之採購,須依其規定開放予簽署會員之廠商、產品及勞務參與。(二)對於不適用前揭協定之採購(包括依各該協定所列特別例外規定而免適用之採購),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僅允許我國廠商投標,且提供原產地為我國之產品或勞務,並依採購法第17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4條,認定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三)另因兩岸尚未簽署相互開放政府採購市場之條約或協定,無論是否適用前揭協定,均可於招標文件規定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或其產品或勞務參與。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立法委員林岱樺國會辦公室、經濟部工業局、本會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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