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公共工程工地型預拌混凝土設備設置及拆除管理要點」
要旨
修正「公共工程工地型預拌混凝土設備設置及拆除管理要點」
內容
主旨:修正「公共工程工地型預拌混凝土設備設置及拆除管理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檢送修正「公共工程工地型預拌混凝土設備設置及拆除管理要點」部分規定,併附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1份如附件。二、本要點第六點所稱指定之資訊網路系統為本會公共工程雲端系統。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預拌混凝土工業同業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結構工程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大地工程技師公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法規委員會、企劃處(網站)、工程管理處(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澤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