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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資 訊服務採購,請採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會議日期 112 年 05 月 16 日

要旨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資 訊服務採購,請採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內容

主旨: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資訊服務採購,請採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據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112年2月10日產服字第1126000066號函辦理。二、依採購法第52條第2項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社會福利服務或文化創意服務者,以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為原則。」查其立法意旨,係順應全球知識經濟之發展及符合世界潮流,爰規範機關辦理第52條第2項所列之勞務採購,以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為原則。另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4條之1規定:「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不訂底價者,得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契約金額或相關費率作為決標條件。」另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下稱資服辦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依該服務費用或費率決標。」三、承上,為符合採購法第52條第2項之立法意旨,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資訊服務採購,以採不訂底價之辦理方式為原則,機關得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決標金額或費率作為決標依據,於擇定優勝廠商後,以該固定費用或費率決標予該廠商,其議價程序不應議減價格,可議定價格以外其他內容。本會最有利標作業手冊有關「準用最有利標」章節、99年4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900145930號函訂定「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採固定費用或費率之參考作業方式」及100年01月25日工程企字第10000034540號函(均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參閱。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本會企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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