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
要旨
修正「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
內容
主旨:修正「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二、本次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修正重點為第2條附件1「建築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乙方提供之「基本設計」服務項目,增列「無障礙及共融式環境設計準則之研擬及檢討」;另於「細部設計」之「細部設計圖文資料」,增列「無障礙及共融式環境空間配置圖」。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各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各建築師公會、各技師公會、台灣美國商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歐洲在臺商務協會、台北韓國貿易館、法國工商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