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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應行政院主計總處(下稱主計總處)發布之營造工程物價指數(CCI)計算平台更換為110年基期後不再提供105年為基期之指數資料,其相關處理原則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會議日期 112 年 04 月 06 日

要旨

因應行政院主計總處(下稱主計總處)發布之營造工程物價指數(CCI)計算平台更換為110年基期後不再提供105年為基期之指數資料,其相關處理原則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內容

主旨:因應行政院主計總處(下稱主計總處)發布之營造工程物價指數(CCI)計算平台更換為110年基期後不再提供105年為基期之指數資料,其相關處理原則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本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第(一)款第6目之(2)載明:「物價指數基期更換時,換基當月起實際施作之數量,自動適用新基期指數核算工程調整款,原依舊基期指數調整之工程款不予追溯核算。每月公布之物價指數修正時,處理原則亦同。」其內容係指換基當月前實際施作之數量,係適用換基前之指數核算工程調整款;惟主計總處自112年1月起更換物價指數基期為110年後,已不再公布基期為105年之營造工程物價指數資料,致無法以換基前之指數核算工程調整款。二、考量基期更換雖使物價指數之數值改變,然基期更換前後各類別或項目之定義相同,且因基期更換所產生之誤差有限,且可能有增有減,非必然有利一方,基於採購效率考量,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契約如係載有前開契約範本內容,且已無法取得換基前之營造工程物價指數資料者,廠商請領換基前實際施作數量之工程調整款,得依換基後新基期之營造工程物價指數資料核算。三、其他採購有類似情形者,亦得準用前項說明辦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抄本:主任委員 吳澤成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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