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召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會議時,請主(會)計單位視議題需要列席會議並依權責協助提供意見,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要旨
有關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召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會議時,請主(會)計單位視議題需要列席會議並依權責協助提供意見,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內容
主旨:有關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召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會議時,請主(會)計單位視議題需要列席會議並依權責協助提供意見,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2年1月17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7581號函(如附影本)辦理。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協助審查及提供諮詢;並得通知機關主(會)計及政風單位列席,依權責協助提供意見」,請各機關主(會)計單位視議題需要列席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會議並依權責協助提供意見。正本:各一級會計機構副本: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室(含附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