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加速災害發生之重大工程重建工作,機關得採設計與施工同步進行之發包策略
要旨
為加速災害發生之重大工程重建工作,機關得採設計與施工同步進行之發包策略
內容
主旨:為加速災害發生之重大工程重建工作,機關得採設計與施工同步進行之發包策略,請查照。說明:一、依據本會111年11月23日召開「0918震災復原重建第4次專案會議」結論辦理。二、針對經常性災害:例如豪雨或颱風,機關得辦理搶修搶險技術服務及工程採購開口契約,以應不時之需。本會101年6月19日工程企字第1010022704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請參照。三、針對突發性災害:為加速重大工程重建工作,設計與工程同步進行之執行方式如下:(一)善用採購法所定緊急採購機制:如屬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得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規定辦理。本會111年10月13日工程企字第1110018153號函修正之「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指引」已有相關內容。(二)緊急修復工程之設計與工程同步進行之執行方式:1、辦理緊急修復統包工程採購: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洽有能力之統包團隊辦理緊急採購。2、分標同步辦理技術服務及工程採購,工程廠商參與設計之設計施工併行作業: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同步洽有能力之設計廠商及工程廠商辦理緊急採購,使工程廠商可參與設計,提供最佳工法之建議,以爭取時效,並於範圍確定後議定價格據以施作。部分設計成果經機關核定,即可先交付工程廠商施作(例如假設工程),採設計及施工併行作業。四、上開作業方式已成功運用於臺鐵鐵路橋(樂樂溪橋及新秀姑巒溪橋)之修復,並提早完成,爰提供各機關參採。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抄本: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