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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資訊服務採購需求確認之對策與作法」,以避免機關與廠商辦理資訊服務採購時,因需求認知不同造成履約爭議,並確保履約品質及效率,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會議日期 111 年 09 月 22 日

要旨

檢送「資訊服務採購需求確認之對策與作法」,以避免機關與廠商辦理資訊服務採購時,因需求認知不同造成履約爭議,並確保履約品質及效率,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內容

主旨:檢送「資訊服務採購需求確認之對策與作法」,以避免機關與廠商辦理資訊服務採購時,因需求認知不同造成履約爭議,並確保履約品質及效率,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交通委員會本(111)年3月17日許立法委員淑華質詢資訊服務採購需大量溝通,惟有因機關承辦人員公務繁忙、資訊人力不足及人員更迭等因素,致開發過程需求無法明確說明或需求見解變更,造成系統、軟體開發後不符所需及使用不便,易引發履約爭議,請本會研處。二、為避免資訊服務採購因需求認知不同而造成履約結果不符合機關所需及契約約定情形,本會經研析並邀集各界討論後,完成旨揭對策與作法,摘述如下:(一)機關:詳列機關招標需求,以利明確;完善採購程序,蒐集各界意見,如人力或能力不足,有必要時借重專業廠商協助;要求廠商投標時載明執行規劃(如訪談、展示、測試之內容與時程),以利機關評估是否符合需要;反覆檢視需求訪談結果,確認符合需要再允許廠商進行程式開發;開發過程依各階段查核點進行查核,並反覆檢視執行成果,確保履約成果符合預期。(二)廠商:受委託規劃者,應反覆分析機關需求,供機關載明於招標文件;對招標文件即時釐清疑慮,以利投標;投標應清楚說明執行規劃方式,以利機關評估是否符合需要;訪談過程反覆確認機關需求,符合機關預期後再進行程式開發;開發過程反覆展示執行成果,以利開發成果符合機關預期。三、旨揭對策與作法本會將納入政府採購專業人員訓練宣導,並研修「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與採購相關契約範本及手冊;已決標履約中案件,應注意有無前揭易生爭議之情形,並即時導正,以確保採購效率及品質。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立法委員許淑華國會辦公室、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本會企劃處(均含附件)抄本: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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