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辦理公共建設應注意事項」
要旨
檢送「辦理公共建設應注意事項」
內容
主旨:檢送「辦理公共建設應注意事項」,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構)。說明:一、依111年11月30日本會「公共建設督導會報」111年第10次委員會議紀錄參、結論二辦理。(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工程管理/公共建設計畫執行/公共建設督導會報項下)二、近年公共建設計畫之有效執行,有賴大多數機關之努力付出,各機關面臨之缺工、缺料及物價上漲等情形,本會已協助提供相關因應對策且有成效,並已彙整「工程招標前各階段機關應注意重點及說明」,於111年6月22日以工程企字第1110100381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各機關說明。三、工程主辦機關應主動且有積極作為,如招標策略改進等,減少流標發生,茲提供執行公共建設應注意事項,以利推動執行。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國家安全局、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工程管理處、企劃處(網站)抄本: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