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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於招標前或流標後,發現預算不足擬調整招標預算,其注意事項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會議日期 112 年 01 月 11 日

要旨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於招標前或流標後,發現預算不足擬調整招標預算,其注意事項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內容

主旨: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於招標前或流標後,發現預算不足擬調整招標預算,其注意事項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111年10月13日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交通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陳委員亭妃及魯委員明哲質詢意見辦理。二、採購法令無規定多次流標後,始得調整預算:(一)政府採購法並無規定機關辦理工程採購須經多次流標後,始得調整招標預算。(二)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亦無規定受補助地方政府須待工程招標多次流標後,始得提報原核定計畫經費調整。三、機關辦理採購應落實檢討招標預算是否符合市場行情:(一)機關招標前,應確實檢核招標預算是否符合當下之市場行情。另如確有增加額外內容之必要,或依計畫內容規劃設計惟工期或費用超出計畫,應要求設計者即時向機關反映,以評估是否修正計畫,勿以不合理預算測試市場,延宕公共建設推動及預算執行。本會 111年6月22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381號函所附「工程採購流標主因及工程招標前各階段機關應注意重點及說明」(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參閱。(二)機關辦理工程採購遇有流標,重行招標前,應確實檢討原因,其屬預算不足者,應核實調整預算後,再行招標。屬中央補助地方辦理之採購,倘因應市場行情而需增加中央補助經費者,得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19 條第3 款規定,由中央主管部會評估循原補助計畫核定程序,就地方政府提供理由之真實性、合理性等審查後,修正計畫經費按比例核實補助辦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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