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採購法之查核金額、公告金額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修正自112年1月1日生效,其修正生效前後法令適用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要旨
「政府採購法之查核金額、公告金額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修正自112年1月1日生效,其修正生效前後法令適用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內容
主旨:「政府採購法之查核金額、公告金額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修正自112年1月1日生效,其修正生效前後法令適用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一、本會111年12月23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798號令修正公告金額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公開於本會網站)。二、基於法規不溯既往原則,111年12月31日以前採購案已刊登招標公告者,採購程序適用修正前之規定。三、旨揭法令修正生效前後,機關於政府採購資訊網站刊登招標公告之注意事項如下:(一)依現行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機關於111年12月29日17時30分以後傳輸招標公告,將於112年1月3日以後刊登,已跨越旨揭法令修正生效日,請各機關預為依修正後採購金額級距妥為檢視招標文件,並為應政府採購資訊網站系統更新,請避免於111年12月29日17時30分以後至24時傳輸採購金額100萬元以上未達150萬元之採購案件資訊。另有預先傳輸採購資訊並訂於112年1月1日後方刊登招標公告者,請併同檢視調整。(二)機關於旨揭法令修正生效前,已刊登招標公告,嗣無法決標,其後續招標於修正生效日後刊登公告,且因旨揭法令修正其採購金額級距有變動者,辦理方式如下:1、機關依原招標方式續行辦理招標者,得沿用原案號辦理,惟請檢視招標文件,就涉及採購金額級距之內容依修正後規定調整後,再行刊登招標公告。2、採購金額級距自「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變更為「未達公告金額且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其招標方式改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辦理者,機關應修正招標文件,勿沿用原案號辦理公告,至採購金額級距自「未達公告金額且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變更為「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其招標方式改依前開辦法第5條逕洽廠商採購者,機關得免再登招標公告。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