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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三項及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修正訂定查核金額、公告金額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如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會議日期 111 年 12 月 23 日

要旨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三項及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修正訂定查核金額、公告金額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如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內容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三項及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修正訂定查核金額、公告金額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如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一、查核金額:工程及財物採購為新臺幣五千萬元;勞務採購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二、公告金額: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三、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為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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