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修正草案」
要旨
「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修正草案」
內容
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修正草案」乙份(含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敬請於本(111)年12月23日前惠示卓見,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說明:一、鑑於現行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停權制度僅以廠商為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對象,如廠商非屬自然人者,以公司型態之廠商為例,公司受停權處分之效果未及於其代表人,該代表人仍可新設其他公司繼續參與政府採購,有以積極行為規避停權處分之惡性,應予防堵,爰修正第103條序文,將停權效果及於行為當時代表人及該代表人於該廠商受第101條第1項通知後始設立且相同代表人之廠商,俾落實本法停權之立法目的。二、貴機關(構)如有修正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回復。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台北市美國商會、高雄美國商會、台中美國商會、歐洲在臺商務協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法國工商會、台北市澳洲紐西蘭商會、台北市英僑商務協會、台灣加拿大商會、馬來西亞商業及工業協會、台灣以色列商業文化促進會、台北市瑞典商會、臺北市香港商業協會、德國工商總會駐臺商會、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結構工程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國土木水利工程學會、台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法規委員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本會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