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各機關辦理採購,請確實依法務部「機關採購廉政平臺分級開設原則」,研議成立採購廉政平臺,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要旨
各機關辦理採購,請確實依法務部「機關採購廉政平臺分級開設原則」,研議成立採購廉政平臺,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內容
主旨:各機關辦理採購,請確實依法務部「機關採購廉政平臺分級開設原則」,研議成立採購廉政平臺,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行政院111年3月31日「中央廉政委員會第25次委員會議」指(裁)示事項辦理。二、上開會議紀錄參、二、〈四〉內容略以:「機關採購廉政平臺」以往運作績效良好,惟尚未全面普及,因此應要求相關單位凡達一定金額及規模之採購案或重大建設工程,均應成立該平臺,請羅政務委員秉成協助盤整及整合相關部會,並請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加強要求,以達監督、制衡、查核之目的。三、法務部業依上開會議決議,於111年4月29日法廉字第11105001890號函訂定「機關採購廉政平臺分級開設原則」(如附件),該原則三、具體作法(一)載有:「巨額採購金額達新臺幣(下同)一百億元以上案件,配合機關首長需求,由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報請法務部廉政署同意後,開設機關採購廉政平臺......」。爰各機關辦理一百億元以上採購案,請依上開原則配合機關首長需求,由政風機構報請法務部廉政署同意後,開設採購廉政平臺。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