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機關提供鋼筋供廠商履約之指引及其流程圖」,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要旨
檢送「機關提供鋼筋供廠商履約之指引及其流程圖」,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內容
主旨:檢送「機關提供鋼筋供廠商履約之指引及其流程圖」,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倘遇工程大宗材料物價上漲情形,而機關於擬訂計畫經費、編列工程採購預算時,又未妥適合理編列或未依市場行情適時調整,恐造成公共工程流標,影響公共建設之推動與執行。二、為利公共工程順利推動,合理分配廠商與機關所承擔之風險,計畫、設計階段,機關應考量當時物價水準合理編列預算、物價調整費及預備費;工程招標階段,應再次檢核原核定設計預算是否符合當下市場行情,並作必要調整。三、另機關亦得採工料分離模式,另案單獨辦理工程大宗材料之財物採購(得採預約式開口契約方式),提供材料供廠商履約。例如由機關提供鋼筋供工程施工廠商使用,以提高營造業者參與公共工程投標意願,爰本會特訂定本指引供各機關參考,另機關亦可參考前述指引供應其他材料。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澤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