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申機關辦理採購,其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即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以降低個案採購契約不完整或未符公平合理原則之情形
要旨
重申機關辦理採購,其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即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以降低個案採購契約不完整或未符公平合理原則之情形
內容
主旨:重申機關辦理採購,其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即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以降低個案採購契約不完整或未符公平合理原則之情形,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6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其立法理由說明:「......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以降低個案採購契約不完整或未符公平合理原則之情形。」另本會歷次修正各類採購契約範本時,均重申前揭規定,本會110年7月19日工程稽字第1101300192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訂定之「採購稽核小組稽核重點事項檢核表」已將其納為稽核重點事項。二、機關依法應採用主管機關(即本會)訂定之契約範本辦理採購,其無必要且無正當理由者,不得任意刪減或修改契約範本條款,以落實採購法第6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規定。三、機關不得任意刪減或修改契約範本條款,如致生不公平合理之情形,屬違反採購法第63條及有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3款之情形。機關自行增加之契約條款內容所致不公平合理之情形者,亦同。各採購稽核小組必要時應啟動採購稽核,予以追蹤導正。四、機關因個案特性或實際需求,於契約增訂特定條款或於其他招標文件中增加內容時,應注意是否有與採購法規及契約範本內容不一致或互相衝突之情形。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