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增加關鍵基礎設施履約管理約定
要旨
修正「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增加關鍵基礎設施履約管理約定
內容
主旨:修正「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二、旨述修正主要為關鍵基礎設施(或機關指定之設施)人員管制特別約定,並列為應單獨列項供廠商報價或載明固定費用之額外服務項目,修正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本會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澤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