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防疫匡列納入居家隔離衍生人員不足,影響出勤或工地出工,導致工程要徑無法正常進行者,其處理方式
要旨
因防疫匡列納入居家隔離衍生人員不足,影響出勤或工地出工,導致工程要徑無法正常進行者,其處理方式
內容
主旨:有關因防疫匡列納入居家隔離衍生人員不足,影響出勤或工地出工,導致工程要徑無法正常進行者,其處理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構)。說明:一、依據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111年4月15日臺區營靖業字第1110400056號函辦理。二、有關該公會反映因疫情期間致使居家隔離衍生人員不足,影響出勤或工地出工,導致工程要徑無法正常進行事宜,可參採以下處理方式:(一)本會110年6月18日訂定「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受影響公共工程之展延或停工處理方式」,僅適用於疫情警戒第三級期間:該處理方式係考量110年疫情警戒第三級期間,全國公共工程皆受影響,故邀集各機關及公會協商訂定該處理方式,惟目前非疫情警戒第三級期間,相關防疫管制措施已適度放寬,且全國各縣市及不同之工程類型受疫情影響程度不同,尚難以通案性方式處理。(二)工地共同處理方式:請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頒布之相關指引辦理,如「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營運指引」、「為維持社會機能正常運作,各機關(構)及事業單位因配合疫情防治致影響必要運作之應變處置建議」等。(公布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路徑如下:首頁 \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傳染病介紹\第五類法定傳染病\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重要指引及教材)(三)工地個案處理方式:1、各機關個案工程如執行公共工程遭遇勞動力受影響及材料進場延誤等問題,可提出展延事證,由機關核實認定。(依本會109年3月6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202號通函及個案契約約定)2、如相關受影響程度不易判斷或廠商不易舉證(如外國人士入境、缺工、材料進料延誤、防疫措施影響工率等),請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1條之1及「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提供該疑義或爭議處理之諮詢,避免由單一承辦人進行判斷。3、本會已建立公共建設諮詢機制,亦可協助釐清解決機關與廠商對契約條文認知歧異之問題,或可依規定申請爭議調解。(107年1月11日工程企字第10700011360號及109年7月8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531號函)4、本會上開3函皆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副本: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本會企劃處、工程管理處抄本: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