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財物採購契約範本」、「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及「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 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要旨
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財物採購契約範本」、「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及「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 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內容
主旨: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財物採購契約範本」、「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及「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二、本次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修正重點:新增關鍵基礎設施(或機關指定之設施)廠商履約人員應於進場或參與工作前,自行提出或委託機關代為申請無犯罪紀錄證明,並經機關審核同意,始得進場或參與工作,另考量屬臨時性進場人員之特性,另訂管理機制;履約人員執行工作,應由機關或監造單位人員或其指定之單位或人員全程陪同或監督管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各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各技師公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台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社團法人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社團法人台灣營造工程協會、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中華民國電腦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保全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照顧服務員職業工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清潔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澤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