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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請貴機關(構)檢核已推薦於本會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 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下稱資料庫)之人員是否仍符合原推薦 之資格條件及相關公開資訊之正確性與完整性,詳如說明, 請查照。

會議日期 111 年 02 月 22 日

要旨

請貴機關(構)檢核已推薦於本會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 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下稱資料庫)之人員是否仍符合原推薦 之資格條件及相關公開資訊之正確性與完整性,詳如說明, 請查照。

內容

主旨:請貴機關(構)檢核已推薦於本會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下稱資料庫)之人員是否仍符合原推薦之資格條件及相關公開資訊之正確性與完整性,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第6點第1款辦理。二、基於各機關(構)遴選專家學者擔任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需考量品德操守、相關專業經驗等,為提升資料庫之公正、專業及公信力,爰定期檢討資料庫內之專家學者名單。三、為利資料庫公開資訊正確性,增進招標機關聯繫效率,請貴機關(構)就所推薦之專家學者資料重新檢視,若有異動或更正(新)需要,請依作業要點第6點第2款由推薦機關(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即時更正(新)或補充(填列之經歷須與專長內容有關聯性)。四、另依作業要點第4點第3項規定,本資料庫之人員自納入資料庫起算有效期為3年,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推薦機關得以書面或以電子化方式續行辦理推薦作業,未辦理者,將移離資料庫。五、上開專家學者經貴機關(構)審酌查證,若有屬政府機關現職人員、不適任、已離職、已辭世或貴機關(構)不續行推薦之情形,請依作業要點第7點第1項第2款通知本會撤回推薦。正本:總統府、行政院、立法院、監察院、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請教育部代轉知各大專院校)、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技師公會、各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公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公會)、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公會)、中華民國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公會)、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公會)、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公會)、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公會)、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公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公會)副本:本會資訊推動小組、企劃處(網站)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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