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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會109年4月24日工程企字第1080029402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會議日期 111 年 01 月 17 日

要旨

本會109年4月24日工程企字第1080029402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內容

主旨:本會109年4月24日工程企字第1080029402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按「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下稱審議規則)第3條、第6條之1及第14條之1修正規定,業經本會於110年11月4日以工程企字第1100101895號令發布。二、旨揭函釋例示審議規則第14條第3款之態樣,前已列入109年12月10日審議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預告,經綜合檢討,已有其他採購評選精進措施配套,爰旨揭函釋停止適用。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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