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因應近期原物料價格波動,貴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請本公共工程全生命週期思維務實考量
要旨
為因應近期原物料價格波動,貴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請本公共工程全生命週期思維務實考量
內容
主旨:為因應近期原物料價格波動,貴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請本公共工程全生命週期思維務實考量,詳如說明,以利公共工程執行,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照辦。說明:一、依110年10月4日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交通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立法委員蘇震清質詢意見辦理。二、邇來媒體報導,因物價上漲等因素導致工程流標,經本會統計及召開個案流標檢討會議,主因為「預算不足」、「工期不實」及「設計書圖契約不合理」,爰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應將全生命週期各階段納入考量,掌握本身需求,瞭解建設計畫的設定目標與定位,考量市場行情編列合理預算,供設計依循;設計成果並須符合原計畫之定位及預算範圍,相關材料、設備、工法、工期、現場施工條件環境等並合理可行,以利工程順利推動。三、各生命週期階段應注意重點如下:(一)在「計畫階段」,應考慮當時物價水準合理編列計畫經費,並就未來至完工時可能之物價漲幅,編列物價調整費,以因應工程決標前及履約期間之物價上漲費用。其次,在「設計階段」,因與計畫核定有時間差,機關或技術服務廠商編列設計預算,除應配合當時物價編列外,亦應針對其後之物價調整編列費用。(二)在「招標階段」,機關應於工程發包前再次檢核原核定之工程預算是否符合當下之市場行情,並作必要之調整;另為合理分擔契約雙方對於物價漲跌之風險,本會已於107年7月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訂定依序按個別項目、中分類項目及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契約價金,以合理分配機關及廠商履約階段所受物價波動之風險。(三)在「履約階段」,若契約未約定物調機制或未有前述三層級物調機制案件,於履約中遇物價有契約成立時不可預期之大幅波動情形時,契約雙方得參酌民法情事變更之規定及本會契約範本之三層級物調機制,辦理契約變更,及時因應物價之變動。本會109年8月31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596號函、110年2月9日工程企字第1100100065號函(上開2函均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s://planpe.pcc.gov.tw/prms/)併請參考。四、另前述有關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之個別項目、中分類項目及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工程款之機制,係載明於本會訂定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按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除有個案特殊情形外,請納入個案契約,俾履約期間受物價波動之影響時,可合理調整工程款。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國家安全局、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立法委員蘇震清國會辦公室、本會國會聯絡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