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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請核實編列營建工程污染防制設施經費及交通維持計畫所需義交人員費用

會議日期 110 年 12 月 15 日

要旨

請核實編列營建工程污染防制設施經費及交通維持計畫所需義交人員費用

內容

主旨: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請核實編列營建工程污染防制設施經費及交通維持計畫所需義交人員費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據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反映,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所規定應辦理之工作,機關常以編列少許費用方式,移由承攬廠商辦理;另交通維持費中僅編列指揮旗手預算,卻要求廠商須僱用訓練合格之義交協勤,造成廠商額外負擔。二、關於空氣污染防制經費乙節,查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對於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應設置之有效抑制粉塵之防制設施、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等業定有明文,機關本應妥為考量後於招標文件訂明,並依市場行情核實編列預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訂定「加強公共工程空氣污染及噪音防制管理要點」(例如第5點,新臺幣100萬元以上之工程,採量化及一式混合編列經費)及「營建工程環境保護設施規劃設計及經費編列指引」,如有疑義,請向該署洽詢。三、關於義交人員費用乙節,如屬依法規規定或交通維持計畫要求,必須使用訓練合格之義交人員進行交通指揮者,請核實編列該等人員預算,並於招標文件載明;屬原契約以外之需求者,應由契約雙方合意辦理契約變更,增加給付。四、副本抄送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貴公會會員如對個案招標文件所編列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經費或交通維持人員費用有疑義者,可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規定,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技術處、工程管理處、企劃處(網站)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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