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機關辦理財物採購,得否依物價指數調整價款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要旨
關於機關辦理財物採購,得否依物價指數調整價款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主旨:關於機關辦理財物採購,得否依物價指數調整價款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公會110年8月11日電電產字第11008-0841號函。二、所詢疑義,屬個案履約管理事項,應依契約約定辦理;其有爭議而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依契約約定之爭議處理機制辦理。三、茲提供以下意見:(一)機關辦理履約中之「財物」採購案,如契約未載明依物價指數變動調整價款,因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因素,致發生契約成立時當事人無法預料之物價變動致影響履約成本,基於發生情事變更處理之一致性,得參照本會109年8月31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596號函說明二及110年5月5日工程企字第1100100263號函說明三之處理方式,並依個案契約相關約定辦理(上開函皆公開於本會網站)。(二)來函說明四,本會109年8月31日函及110年5月5日函所稱「已施工執行」部分,係指工程採購得標廠商備工備料後進場施作完成,於財物採購(例如來函所述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配電變壓器採購案),相當於「交貨」部分。爰所詢疑義,上開本會函所稱「尚未施工執行部分」依變更後之物價指數條款調整工程款,及「已施工執行部分」不適用變更後之調整方式;於財物採購得認定為「未交貨部分」依變更後之物價指數條款調整契約價金及「已交貨部分」不適用變更後之調整方式。正本:台灣區電機電子工業同業公會副本:立法委員陳秀寳國會辦公室、經濟部工業局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