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09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貴會辦理「有線電視產業市場競爭與發展論壇及110年 度有線電視發展研討會委外服務」(案號:NCC-Y110-040) 之執行疑義

會議日期 110 年 10 月 13 日

要旨

關於貴會辦理「有線電視產業市場競爭與發展論壇及110年 度有線電視發展研討會委外服務」(案號:NCC-Y110-040) 之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關於貴會辦理「有線電視產業市場競爭與發展論壇及110年度有線電視發展研討會委外服務」(案號:NCC-Y110-040)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會110年9月10日通傳平臺決字第11041021580號函。二、關於來函所述「倘廠商於投標文件中大規模臚列各大專院校之學者專家列為講師人選,惟其性質僅為『暫定』,事前亦未先徵詢任何評選委員,案內評選委員並無與投標廠商聯繫」乙節,如廠商未與委員聯絡確認,委員亦未答應廠商擔任課程講師,尚難適用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下稱審議規則)第14條第1款、第2款及第14條之1規定,合先敘明。三、所詢疑義,說明如下:(一)審議規則第14條第3款規定:「本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辭職或予以解聘:三、委員認為本人或機關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關於來函所述「透過評選委員書面表示不接受未來廠商講師邀約之方式」或「其餘折衷方式」乙節,如貴會得確認該委員嗣後不擔任受評廠商之履約工作成員或協助履約(包括講師邀約),且無涉上開規定所稱「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賡續由上開委員辦理評選程序,尚無不可。(二)關於來函所述「規劃之講師邀約名單」、「廠商於投標文件載明『暫訂』教育訓練課程規劃講師名單」,廠商投標文件(服務建議書)所載內容,如僅係「暫訂」,因非屬確定之內容,評選委員於評分時尚難就「規劃」、「暫訂」之內容評分。另建議嗣後貴會辦理類案,於招標文件明訂廠商投標文件所載履約工作成員皆須確定人選,不能「暫訂」,得標後須納入契約執行,以避免上開情形。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及審議規則第14條之1規定,併請參考。(三)為免外界質疑評選之公正性,本會將修正審議規則第14條之1,增訂委員於所評個案採購決標後,不得擔任該採購案得標廠商履約工作成員,或協助履約之規定(已完成預告程序,將於近期發布)。於審議規則修正發布前,請依上開說明三、(一)內容辦理。正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關於貴會辦理「有線電視產業市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